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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環境法為憲法基本權利
 [列印]添加時間:2018-10-19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瀏覽次數:0
 南非擁有一個逐步發展的環境管理框架。對於人類健康或福利沒有傷害的環境權力在憲法中作為一項基本權利。憲法中還規定,政府必須採取合理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以防止污染和生態退化、促進節約、確保生態可持續性發展、和在促進良好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使用自然資源。 ? 憲法中的環境權力會得到其他環境立法的支持,其目標是保護環境,並通過適用於發展國家的條款實現可持續的經濟發展。主要的立法是1998年《國家環境管理法案107》(NEMA)。應當注意,政法部門可以通過南非普通法執行對環境權力和職責進行,南非普通法主要以羅馬荷蘭法律為基礎。但是,某些英國法律的概念也被引入到了南非的法律中,如妨害法。 ? 在南非沒有綜合的環境許可體系。項目開發商或資源開採商的責任就是確定必須獲得哪些環境許可,並確保能夠獲得所有的此類許可。一般情況下,需要從獨立的環境管理機構以及不同級別的政府獲得許多不同的許可。 NEMA第24條及其列出的活動可以用作開發商確定是否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的起點。但是,即使本身並不需要環境影響評估,但是根據正在進行的活動或開發的類型,也有可能需要其他的各種許可。